体育部教师学术交流及培训学习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加强体育部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和教练员业务水平,使体育部教师进修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学校有关政策,结合部门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学术交流和培训原则

1.教师学术交流和培训学习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适应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适应高等教育自身改革发展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而进行的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活动。

2.教师培训学习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优先安排学习能力突出,甘于奉献的教师。学习内容着眼于更新和扩展知识,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现代教育技术等能力,以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为中心。

二、形式与内容

1.学术交流会议类。

2.教学能力提升类。

3.教练员资格或能力提升类。

4.裁判员资格或能力提升类。

三、申请审批程序

1.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或培训前,经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同意后,联系部门教务员办理好课程调整安排。

2.学术交流和教学相关培训活动报主管教学副主任审核;教练员培训等竞赛相关培训学习活动报主管竞赛副主任审核。

3.所有学术交流或培训业务报体育部主任审批。

四、经费使用管理

1.由教师个人提出申请参加的培训学习业务原则上每三年安排一次,单次报销总费用不超过3000元。

2.由教师个人提出申请参加的学术交流会议类活动,原则上由本人课题项目经费支出,部门视情况予以报销会务费。

3.由单位委派参加的培训学习或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报销费用。

4.所有业务支出必须符合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五、学术交流和培训管理

1.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交流和培训学习的教职工按时提交相关证书文件至办公室存档,并联系教务员做好登记工作。

2.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交流和培训学习的教职工在活动结束后,需向部门汇报培训或学习交流心得,并提交书面文件至主管相关工作副主任。

3.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交流和培训学习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主办单位的活动安排,积极参加学习和交流活动。不得私自离会。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体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