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14〕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通知》(粤教体函〔2018〕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是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机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是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职责:
(一)完成教育部、教育厅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
(二)为学校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及有关部门提供数据,为学校体育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意见参考;
(三)组织开展全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
(四)根据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对测试结果进行科学研究,并提出改进方案。
第四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教务处职责
提供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院系、专业、身份证号码、学生来源、出生年月、民族等)。当学生因休学、复学等情况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体质测试中心更改体质测试数据库中的学生信息;
将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级评分成绩列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二级学院职责
组织本院学生在规定的测试时间,按测试要求参加测试;
确定负责本院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联系人,加强与体质测试中心联系,及时、准确地获取关于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各类信息。
(三)后勤处职责
后勤管理处负责提供测试场地;
保卫处负责做好其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校医院负责提供新生入学体检后的健康证明,作为学生参加测试的健康依据;在长短跑项目测试时,现场必须配备医护人员,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学生处职责
学生处负责审核学生参与各项评奖评优的资格条件。
第三章 测试组织
第五条 测试内容: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一分钟仰卧起坐(女)。
第六条 测试时间:4-5月份进行上年度补测和当年大一、大二、大三年级第一次体质健康测试;11-12月份进行全校学生第二次体质健康测试,具体时间安排以学校办公系统公布为准。
第七条 测试方式:采用体质健康测试项目专用仪器和测试系统进行测试。
第八条 因身体先天性疾病或残疾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测试者,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校医院审核后提交免测证明在体质测试系统申请免测。因受伤或其他突发情况无法按时参加测试者,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提交缓测证明在体质测试系统申请缓测。
第四章 违纪作弊处理
第九条 对体质健康测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取消违纪作弊学生当学年度各种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一)测试期间不按测试规范要求,且不服从管理扰乱测试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请他人冒名代替参加测试或代替他人参加测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渠道组织人员违纪作弊牟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测试成绩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 体质测试中心负责体质测试数据统计、整理,按时按要求上报至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情况每年进行通报总结;学生体质测试参测率与结果列入学校年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报告。
第十二条 一、二年级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计入当学年度第一学期体育成绩,占学期体育总成绩的20%;三、四年级学生体质测试成绩计入当年综合测评体育成绩,按照学生处学生综合测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评定学生体质测试学年总分,评定等级为: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5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四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70分及以上方可参加各种荣誉称号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具体要求按学校《本科生综合测评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因身体缺陷、慢性病、心脏病、先天发育不良等疾病申请办理免测的学生,经体育运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常毕业、参加各种荣誉称号及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