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体育课程
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以及“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体育课程包括我校体育必修课、体育选修课、体育单项协会(体育择优)活动、学校运动队的训练与竞赛活动,及我校正式组织的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
第二条 学校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体育场地、设施及器材。学校的教学、后勤、物业管理等部门及其场馆管理人员,应共同做好对我校运动场地、设施及器材的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与更换工作。
第三条 体育课程的任课教师(下称“教师”)应按照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基础和身体活动能力,合理安排及组织体育课程;应对我校参与体育课程的学生(下称“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体育课程对身体素质与运动负荷的要求、运动方法、器材和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学生自护自救常识等;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第四条 教师上课前应做好场地器材的准备工作,周密检查运动器材及其安置、场地等的安全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教师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学生活动,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第五条 教师对教学内容、难度、步骤、运动强度、运动量的安排应符合大部分学生的实际情况,遵循循序渐进、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密切观察,如发现学生有身体不适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止该学生的一切活动,并及时制止学生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危险动作和打闹行为。
第六条 教学活动应在教师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教师应组织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整理活动。必须进行具有一定风险的教学内容时,必须加强保护措施和帮助。
第七条 教师应听取学生对自身身体状况的报告,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可按课程标准、课程的基本要求以及学生的身体状况,对教学和活动内容做出调整(如安排学生见习、休息或建议学生就医)。另外,针对身体情况特殊(病、残疾等)学生,应建议其改选体育保健课程或停止参与可能造成危险的课程内容和练习,同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体育部应对学生进行体育安全教育,制定、修订各体育选项课程的安全须知,并通过公告或网站等形式向学生公示。
第九条 学生选修体育课时,应认真了解所选课程的安全要求,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要参与的课程。患有重大疾病或不适宜进行较剧烈身体活动的学生,应在选择体育课程前去校医务室或二级以上医院进行相关检查,由医生出具病情诊断及对其修体育课建议证明,学生持医生证明到体育部办理相关选课程事宜;有重大疾病的既往病史或不确定所患疾病是否影响其选择体育必修课程的学生,亦应在学校选课前至校医务室或二级以上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咨询医生对选择体育课程的建议。
第十条 学生如被医生证明或建议应选择体育保健课程、避免剧烈运动或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应如实把该等情形告知任课教师或体育部该等情形,并应在体育必修课中选择体育保健课程,如参与其它体育课程,应提前征求教师意见。如果学生感觉身体不适,但医学检查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疾病,也可提出修体育保健课程的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体育课程中,如感觉身体不适、患病或健康状态欠佳,应及时主动报告教师,避免剧烈运动或勉强锻炼;如进行无教师在场的学生自主体育活动时,感觉身体不适或健康状态欠佳时,应停止运动或避免勉强锻炼。
第十二条 学生如故意隐瞒健康状况,或不顾医生或教师建议而执意选择参与体育课程的全部或若干部分项目测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应自行承担运动对其健康造成的消极影响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哮喘、视网膜疾病、急症病期以及其它不适宜参与剧烈运动的疾病的学生,严禁参加体育竞赛并要谨慎参与体育课程;如学生自身患有隐性疾病,而由此在体育课程中对其健康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学生应对自身的健康与安全尽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参与体育课程时,应遵守如下规定:(1)穿着运动鞋、运动服参加;(2)听从教师安排与要求,严格遵守纪律,严禁嬉戏打闹或进行具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危险性行为;(3)进行高强度运动前做好充分准备活动;(4)遵守运动场地及器材设施使用规则,严禁违规使用场地器材;(5)严禁携带或佩戴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物品;(6)严禁学生上体育课衣服上别胸针、像章或其它证章,严禁学生佩带金属或玻璃装饰品及穿着不适合体育运动的服装和鞋。
第十四条 对在体育课堂上已经发生学生运动创伤或突发安全事件,任课教师应及时通知医疗急救单位,立即在现场组织施救,组织安排好其他上课学生,并迅速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宣布下课后,应及时解散学生,及时安排收好器材或归还器材室,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课外活动。凡学生私自使用器材或擅自组织课外体育活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学生自负。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上,如果发生学生呕吐、晕倒、受伤等突发情况,应立即按照安全应急预案流程处理并上报。
第十七条 雨天及学校占用场地时的上课规定:遇课前恶劣、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天气,教师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处理;上课前雨已停但场地湿滑,教师可进行身体素质练习或徒手模仿练习,选择内容、运动量、强度、手段、方法要从实际出发,强度安全,杜绝伤害事故;上课途中下雨已不能正常教学,在保证学生安全离开教学场地的前提下可以提前下课;上课途中下小雨,在保证学生不会因场地原因而出现伤害事故的前提下,可继续上课,内容可灵活安排;体育教学场地因学校或竞赛原因暂时不能上课时,教师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处理,并及时上报体育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广州城市理工学院体育部